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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首頁> 資訊公告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Company profile

                                                                菏澤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供應商黑名單管理制度(試行)

                                                                訪問次數:16382次   發布時間:2023-10-30

                                                                菏澤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供應商黑名單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工程質量和工作效果,加大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應商和相關人員的懲戒,根據《菏澤市市屬企業陽光采購監督管理辦法》和《菏澤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陽光采購監督管理辦法》相關文件,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供應商黑名單庫在集團公司OA辦公系統平臺上進行公開,供權屬企業查詢使用。

                                                                第三條 供應商黑名單管理工作原則。

                                                                1.客觀公正、慎重評判原則。供應商黑名單依據客觀事實進行分析和評判,同時秉持慎重原則。

                                                                2.信息公開、動態管理原則。被集團公司及權屬企業納入黑名單的,應列為集團系統內黑名單成員,黑名單隨時更新。

                                                                第四條 集團系統內所有企業不得與黑名單供應商和相關人員合作。

                                                                第二章  定義

                                                                第五條 供應商分類。按照所供產品的類型,供應商分類為貨物供應商、材料供應商、工程分包商、服務供應商等。

                                                                第六條 相關人員分類。對供應商被列入黑名單應承擔一定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主要經辦人等。

                                                                第七條 供應商黑名單的認定。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經審批后納入供應商黑名單,并即時發布:

                                                                1.提供虛假資格材料以獲取供應商資格的;

                                                                2.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

                                                                3.不遵守招投標相關紀律,在開標、評標現場無理取鬧,破壞招投標秩序的;

                                                                4.采取不正當手段妨礙、排擠其他投標人投標、中標的;

                                                                5.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故拒簽合同的;

                                                                6.中標后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7.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合同義務造成集團或權屬企業經濟損失的;

                                                                8.不按合同規定履行或者擅自終止合同的;

                                                                9.提供假冒偽劣商品或以次充好、以假亂真的;

                                                                10.以虛假進度及工程量等方式套取貨款或結算款項的;

                                                                11.不按照合同或圖紙等施工、可能造成安全隱患的;

                                                                12.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所提供的材料不能真實反映情況的;

                                                                13.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其他應付款項,對集團或權屬企業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14.出現安全事故、質量事故、環保事件的;

                                                                15.以網絡、報刊等媒體傳播虛假信息,對公司聲譽或利益造成影響的;

                                                                16.以鬧訪、圍堵及惡意訴訟等手段表達訴求,影響集團或權屬企業正常工作秩序或損害集團或權屬企業正當利益的;

                                                                17.有商業賄賂行為的;

                                                                1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或集團公司經評估可納入供應商黑名單的;

                                                                19.權屬企業黑名單上報后認定的轉為集團公司黑名單。

                                                                第三章  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集團陽光采購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供應商黑名單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1.負責建立供應商黑名單管理制度,并監督制度落實;

                                                                2.負責集團系統內供應商黑名單信息收集整理、組織評審、發布、建庫、監督管理并上報集團公司黨委。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制度由公司陽光采購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起草和修訂,經集團公司黨委會審議后發布。

                                                                第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相沖突,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

                                                                第十 制度由集團公司陽光采購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菏澤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4


                                                              1. 上一篇:關于做好中秋節國慶節放假期間值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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